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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9日
王思锋

王思锋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高票通过,宣告了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以保障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为主线,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紧扣社会需求与关切,注重解决现实问题,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其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定,全面回应了网络时代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保护的迫切需求,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首先,系统性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首先在总则部分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其次,第四编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中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处理基本原则等方面形成了有效衔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各有侧重,相得益彰。其次,侵权责任编合理吸收了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对原有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优化、修正与扩充,旨在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精准平衡。

此外,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相应的规范调整,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如总则编完善了在发生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的监护制度,物权编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的规定等,进一步凸显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以及始终秉承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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