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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9日
汪世荣

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是重视制定成文法典。从春秋战国开始公布成文法,历代都有编订和颁布法典的活动。今天编辑出版的“中华传世法典”就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等。编纂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刑法和行政法,律典和令、例等法律渊源只规定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基本规范,大量的行为准则散见于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习俗惯例之中。而且,刑事审判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特点,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赃物“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并不能因为对行为人判处了刑罚就不再要求其履行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义务。将民事权利的保护融入刑事审判,这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清末变法修律,清朝政府编撰了《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之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225条,这部民法典至今在台湾适用。虽然伴随着民法典的编撰,清朝政府和民国政府都曾进行了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中华民国民法》也规定了佃权、永典权、家族会议等内容,但中国民事立法近代转型过程中,社会建设没有与制度建设保持同步。中国传统社会中通过科举制度、致仕制度,保证人才流动,官员“告老还乡”,城市反哺乡村。近代以来,乡村文化、社会建设滞后,民法的观念淡薄。

民法典的实施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营商环境的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特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如此等等,都需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全面改善和加强。只有将制度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才能凸显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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