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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典无疑将极大地推动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也将成为人民权益保障的宪章。这次编纂民法典无疑是一个伟大的立法工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同时对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确定与保障,对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有促进作用。民法典第一编用24个法条对民事权利进行了细密的规定,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但我们也知道,由于权利的演变与发展,民法对现实权利的确立与保障往往无法对新生权利加以确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权利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应有权利和习惯权利不可能都转化为民法上的现实权利。当这些“权利”在法定化之前受到侵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对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得以承认。这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权益显然包括法定化的现实权利和未法定化的应有权利、习惯权利,这样就为后者受到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对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历史性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利用,纸上的权利终究要变为活的法律。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民的民事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类型也将会发生新的变化,产生更多的新问题,需要我们共同研究,以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