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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2日
“被直播”,侵权!

直播行为,须有“禁区”。 田芳昕作

陶玉琼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的日常生活被镜头“注视”、供他人围观,会作何反应?

近日,一些网络博主在地铁站、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将直播镜头对准早高峰的通勤场景,以此博取流量。而忙于生计的上班族被拉入了一场没有剧本的“真人秀”,任由网络上的陌生人观看、点评。如此做法,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全民直播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和探讨。

眼下,随着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和广泛普及,用镜头记录日常生活成为不少人的习惯。《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但是,人人都能当主播,并不意味着万物皆可播,公众更不该成为博主谋求流量的“工具人”。

在公共场所对准不知情公众“怼脸拍”的直播镜头,已然逾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合理界限。不仅是对公众个人隐私的冒犯和侵扰,也是在挑战公序良俗和法律红线。

直播行为,须有“禁区”。直播和追求流量本身无过,然而网络直播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观众群体,连接着未知的公共地带,通过直播把个人生活场景放置于广阔的网络空间,任何细节都有被无限放大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因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等造成的悲剧并不鲜见。因此,不能放任直播行为“野蛮生长”。相关平台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强化监管,确保直播不逾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惩治力度,避免直播平台沦为滋养违规行为的“温床”。

追求流量,须有底线。且不论无良博主侵占城市街道、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行直播,对直播行业健康生态以及公共管理秩序带来的影响,仅这种毫无边界感野蛮介入普通人生活的行为,已然触碰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经许可且没有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特殊需求,而将普通公众圈入镜头进行公开直播,毋庸置疑就是侵权。网络直播不该和违法有交集,直播牟利也绝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没有人愿意在镜头下“裸奔”,更不想莫名其妙被“公之于众”。“一闪而过”的直播镜头,关乎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任性妄为”的直播,刺伤的是公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安全。期待主播群体加强自律,摒弃“唯流量论”的短视思维,把对准公众隐私的镜头转向广阔世界,传播有价值、有温度、有审美的作品。也期待相关部门加强对直播行业的管理引导,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守护好“镜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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