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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3版:要闻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在组织函询时不得隐瞒问题

本报记者 甘甜

典型案例:

钱某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等问题。2016年,纪委机关就钱某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干预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向钱某进行函询。钱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欺骗组织、蒙混过关。后经审查调查,上述问题均查证属实。钱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本案中,钱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问题逃避组织监督,在组织函询时提供虚假情况,企图欺骗组织,蒙混过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函询,并不是说该党员、干部一定就有问题,也不是小题大做,而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讲清情况或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祸患。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接受谈话函询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矢口否认,或者避重就轻地挑拣一些轻微问题进行“如实说明”,对其他相对较重的问题则予以否认,企图蒙混过关。这些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党员、干部,打小算盘、耍小聪明,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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