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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群众说事 老秦说法
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本报记者 成全勃

苏某系进城务工农民,受雇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安排其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7时至11时,下午1时至5时。不久前,苏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肇事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苏某的亲属问,苏某还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海明。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苏某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贾海明解释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定本条例。”条例制定的目的非常明确,在于救济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分散用人单位的责任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伤亡。纵观本案,苏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还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贾海明说,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之所以旗帜鲜明地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进城务工农民老龄化趋势加重、难以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因工伤亡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将可能导致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9号案例——胡兰芝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确立了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裁判主旨。换言之,不能够“一刀切”,单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排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

最后,就本案而言,苏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且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并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客观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苏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也应当认定苏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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