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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引导群众向上向善

辛刚作

本报记者 陶玉琼

核心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民事行为拥有足够宽广的自由领域,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自己的行为就不受约束。殊不知,一些相悖于文明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早已逐渐从自律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

民法典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

已婚男子贺某经常上网娱乐,逐渐迷上了网络直播,且尤为钟情某网络直播平台一名以唱歌、聊天为直播内容的女主播徐某,长期观看其直播并频繁打赏。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注册的ID账号为徐某的直播打赏13318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贺某累计花费26万余元购买“快币”。

在贺某的慷慨打赏下,徐某与其在直播平台上的互动也日益密切,两人关系越来越近。之后,为方便交流,贺某添加了徐某微信,并于2019年3月25日与徐某在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相处期间,贺某给徐某转账,并为其购买物品,累计花费4.5万元。至二人情人关系终止,贺某通过网络打赏和线下交往,共为徐某花费32万余元。

2020年4月初,贺某之妻艾某发现交由贺某做生意支配的钱款数额异常,追问之下,贺某向妻子坦白了自己在网络直播平台给徐某打赏和在线下与徐某交往的事实。随后,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贺某的打赏行为和线下交往中给予徐某财物的行为均系赠与行为,贺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32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某用“快币”打赏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对于艾某对此部分钱款的返还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对于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进行转账、购买物品的行为,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由于贺某未经艾某同意赠与徐某钱款,侵犯了艾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艾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4.5万元。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林瀚

“任何行为都是有边界、有底线、受约束的。”林瀚说,网络用户合法观看网络直播,与主播互动,通过打赏获取更好的互动或观看体验,本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案例中贺某与主播发展婚外情,已然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依照民法典规定,其赠与行为无效。

林瀚解释,民法典在总则编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该原则认定相应的行为无效,以此填补制度漏洞,也通过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意味着公众从事民事活动时,除了不超出法律框架外,还应当符合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行为与公序良俗所代表的社会道德尺度不相符时,将受到限制。但是,依据规定,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当首先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能够以违法无效规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而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林瀚表示,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道德和法律的混同,一些轻微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上的弹性条款,为民事主体行为自由划定了红线。每一位公民在从事民事行为时,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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