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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旭佳
很多军人退役后会接受政府安置上岗就业,还有的会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择业。那么退役军人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时,服役年限是应当计算为就业企业的工作年限,还是仅仅是军人的一般工作年限呢?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赵良善认为,军人服兵役期间,是在履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工作职责,因此服兵役期间属于工作期间,计入军人工龄。退役后再就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之规定,现役军人退役后再就业的,工龄累计计算。赵良善曾代理过类似案件,委托人陈某2011年1月入伍参军,2015年1月退伍,工龄为4年,2016年5月5日入职西安某公司,2019年5月辞职。赵良善接受陈某委托,代理此案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工龄时长。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陈某的总工龄将部队服役工龄计算在内,工龄合计为7年。
赵良善说,军人作为保家卫国的特殊群体,再就业参加劳动时,也应受到保护。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之规定,如用人单位裁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2019年7月,赵良善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例。委托人张某系一名退役军人,于2018年5月退役后,当年6月就职于西安某建筑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9年6月,张某所就职的公司员工共30人,因经营不善需裁员15人,当时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决定不服。2019年7月,张某委托赵良善对公司提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最终裁决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成立,公司需继续留用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