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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2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占峰
(2024年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1月28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正地方立法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实施宪法和新修改的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也很及时。对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草案广泛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对照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完善、规范了地方立法的立法机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同立法、立法宣传等内容。修正草案已经基本成熟。代表还对个别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1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审议提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的代表提出,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也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规案。据此,在现行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九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之后增加“或者依法提出相关法规案”。

另外,根据代表的意见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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