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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2日
关于《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27日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英

各位代表:

我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2016年作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作了修改,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实施立法法,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跟进修改我省条例,对于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条例基本思路和工作过程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新任务新要求予以明确;二是严格对照立法法的修改,对不一致或者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认真总结提炼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四是为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

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条例修正草案,经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提请审议之前,将修正草案印发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并组织部署集中研读讨论,经再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4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部分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对总则进行完善、充实。一是明确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正草案第二条)。二是概括规定地方立法基本原则。明确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强调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修正草案第三条)。三是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新机制。对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作出规定(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二)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工作机制和审议程序

一是扩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二是突出依法立法。明确要求在审议过程中对法规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予以说明(修正草案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完善了备案审查中涉及合法性问题审查和处理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三是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及有关事项。根据立法实践,按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次序,将“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为相应审议次数的法规草案“审议稿”(修正草案第十条)。完善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例外程序,对增加审议次数和法规案经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两类情形及相关程序作了明确(修正草案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审议审查质量,明确规定对提请审议的法规案进行评估和说明(修正草案第十四条),并增加了延期审议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四是对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批准、实施的程序和相关责任,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相衔接(修正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五是明确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完善了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启动的情形,明确了制定机关的清理职责(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六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对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要求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建议(修正草案第八条)。

(三)加强立法宣传

一是强化宣传解读。要求将法制宣传贯穿于立法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二是落实普法责任。规定将有关省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规划计划;三是明确公布事项。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一并公布(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四)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的相关内容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涉及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第四项)。

另外,草案还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法规性决定的适用和立法技术规范编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对条例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完善。

以上说明连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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