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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秦骥)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这是陕西省首部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进入了法治化轨道。《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为从源头减少和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发生,《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条例》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此外,《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