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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类救助的重点对象是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别是其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
■ 相关部门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提供生活类、照料护理类、支持类和资源链接类服务救助
本报讯 (记者 杨小玲)8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提低”作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通过加快构建“物质+服务”救助格局,满足困难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救助需求,让社会救助工作更有力度、更有温度。
《意见》明确,有相关需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别是其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是服务类救助的重点对象。相关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提供生活类、照料护理类、支持类和资源链接类服务救助。
《意见》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是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的主体。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在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项目管理等事项;所需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现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细化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服务承接机制、服务评估机制和资源链接机制的具体措施,增强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供给。
《意见》要求,要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数量、质量、效果相统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高效。要广泛宣传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