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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6日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你给旁人救个急,法律为你护权益

本报记者 陶玉琼

核心提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看到他人的房子着火了,你会主动扑救吗?当发现别人饲养的禽畜偷跑出来,你会帮忙照料吗?当邻居家的大棚快被狂风掀翻,你会帮忙修缮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形,可能会有人劝你“不要多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很多时候看似“多管闲事”的举动,就能为他人避免损失甚至带来利益。

因此,法律特意作了规定,为“热心肠”的人们保驾护航——民法典明确了“无因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让“多管闲事”不再吃亏!

【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晚上散步时发现一只走丢的小羊,等了半天也没见着失主,就将小羊带回家照料。其间,小羊生病,王某还带小羊去兽医站看病。1个月后,李某找到王某,说自己是小羊的主人,想要回小羊。王某认为送还小羊当然属于情理之中,但是1个月来照顾小羊如购买饲料、给羊看病等产生了各种费用,希望主人可以支付。

案例二: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欲跳崖自杀,赶忙抓住女子手臂,将女子救下来。救人过程中,张某随身携带的价值4000元的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头部及胳膊受伤。随后,张某将该女子送到山下医院医治,为其垫付各种费用8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花去50元。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朱玉红

“上述案例中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即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因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引起管理人与另一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朱玉红解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案例中王某和张某为他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可以要求对方偿还的。另外,民法典第二十八章对无因管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案例二中,对于张某因救人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该女子给予适当补偿。

朱玉红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成立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事务的客观事实,比如存在救助、保存、修缮以及对易腐物品的处分等行为。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如下雨时帮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项,如上述案例中抢救轻生者;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其次,主观上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且主观上想要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如果在他人利益毫无受损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人财产,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意识到是为别人进行管理事务,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例如,甲乙都是养羊大户,有一天甲的羊混入乙的羊圈,乙浑然不知,以为羊是自己的,进行喂养,在此情况下,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为了他人利益也为了自己利益,是可以在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的。例如甲的邻居乙家失火,甲害怕蔓延到自己家,于是泼水救火,对乙仍然构成无因管理。再次,管理人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料、肇事者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等,是不成立无因管理的。另外,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事务有管理职责的,如保姆对雇主家庭事务进行管理的,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现实中,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个案情况很复杂,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得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朱玉红指出,无因管理须是为了他人利益,原则上不能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案例中抢救想要自杀的人的情况。此外,无因管理也不要求管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管理他人事务同样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例如10岁的甲看到同学乙在放学路上晕倒,打车送其去医院,用自己的压岁钱垫付医疗费,就构成无因管理。

“做好事要做到底。”朱玉红指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如果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而且,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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