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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
群众说事 老秦说法
用人单位改变后未签劳动合同,能索赔吗?

本报记者 陶玉琼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2019年7月大学毕业后,我与S集团的子公司甲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A。2020年8月,经双方沟通,公司发起调动流程,将我调动至S集团下一家与甲有关联的子公司乙任职B岗位。此后,甲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调动后,由乙对本人工作进行安排管理且向本人发放工资,但是社保仍由甲缴纳。这种情况下,我的劳动关系到底咋认定?我能不能以乙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李妍。

李妍表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如果在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雇主有独立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生产材料、服务的劳动对象、一定的资金等,并有健全的劳动组织和相应的技术条件等要求,而劳动者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中,劳动者与乙显然在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读者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就要进行具体判断。”李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则上,如果形成劳动关系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签订合同,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所以,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可以请求乙支付二倍工资。但是须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2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期,诉求将不会被支持。

李妍提醒,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及其解释中均对上述各项组成部分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在认定二倍工资的赔偿基数时,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核算。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开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如果未签合同不满一年,截止时间为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已满一年,截止时间为满一年的前一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对此,李妍表示,现实中部分劳动者虽懂得走法律途径维权,但大多不熟悉相关程序、细则规定,仅依照劳动法中对自身有利的部分基本条文简单套用,忽视了相关必要前提条件及证据规则。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首先明确法律关系及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性质,理清主体关系,避免走弯路。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充分收集证据、保留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条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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