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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7日
陕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获批

本报讯 (记者 成全勃)元旦前夕,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批准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办法》施行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在碑林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2月初,刘某在日常报到时向司法所提出了自己的申请:公司最近在咸阳市秦都区有个项目,老板有意让他负责,但前提是需要他经常到咸阳处理具体事务。刘某知道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所以一直没有答应,但通过学习,他了解到社区矫正法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作出了允许规定,便试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刘某宣讲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走访了他的家庭、所在社区和公司,了解到实际情况后,又召集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初步认定刘某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碑林区司法局审批。

碑林区司法局收到刘某申请后,通过进一步审查核实,认为刘某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咸阳市秦都区。为便于他正常工作,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其申请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批准。碑林区司法局还邀请碑林区检察院介入进行法律监督。

2020年12月25日,刘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听证会在碑林区检察院举行。刘某及其公司代表进行了口头陈述,并当庭提交了证明材料。司法所说明了刘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碑林区司法局就申请的审核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区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真实准确,碑林区司法局的审核程序符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听证会后,碑林区司法局批准了刘某的申请。

碑林区司法局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准确把握刚性执法与柔性矫正的尺度,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适时转变工作方法,让社区矫正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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