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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7日
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为邻里关系加上“保险栓”

辛刚作

本报记者 陶玉琼

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自古以来,邻里关系在中国人的交际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邻里好,赛金宝”,邻里关系处得好,就可以互相帮助、互为依靠,生活更加和谐幸福。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人口流动增大,群众的居住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改变,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需要互敬互爱的相处之道,更需要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私自改装、违章搭建、封路拆桥……采不到光、通不了风、走不了路,邻居爱“搞事儿”怎么办?民法典设立“相邻关系”条款,为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加上“保险栓”。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典型案例】

案例一:孙某与张某是邻居。十几年前,孙某为满足自家生活需要,在家门口挖掘一处水井,使用至今。2019年,张某因厕所改造,在距离水井两米左右的位置建造了一处简易化粪池,没有对化粪池四周和底部进行防渗漏处理。孙某认为化粪池地势高,水井地势低,且距离很近,池中污物势必会下渗,对地下水质造成污染,影响自家饮用水安全,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化粪池进行填埋或进行防渗漏处理。

案例二:王某与钱某均住于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王某对四楼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便在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安装木板进行封闭,仅留自家出入的小门。居住在三楼的钱某认为王某封闭楼道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且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钱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封堵的木门。同时,王某也将钱某告上法庭,认为钱某在自家房屋北侧阴面阳台安装了封闭铁皮保暖阳台,会导致他人可通过钱某阳台凸出的墙体攀上四楼,对自己所住房屋的安全造成影响,要求钱某拆除封闭阳台。

【律师解读】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保群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摩擦纠纷。以往,邻里关系相对固定,人情调和或许能解决矛盾。但是在小区化的新型居住方式下,很多邻里之间并不相熟,一些小的矛盾时常会演化为大纠纷,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因此,规则的约束和制度的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白保群表示,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条款,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现代邻里关系中的纠纷设立了准则。

“上述两个案例其实很典型。现在,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广泛普及,大部分住宅小区日常生活设施都是共用的,大家对自己所购房屋的环境要求也日渐严格,从以前单纯关注房屋通风、采光、通行扩展到小区环保、绿化、安全等诸多方面。因此,常常一些看似只跟自己有关的行为,很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困扰和损害,影响其他住户的生活。”白保群分析,如今,传统平面的相邻关系已发展为立体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发生并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同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虽然不直接相邻接壤,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有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另外,各栋住宅之间也可能因采光、噪音、铺设电信光缆等产生相邻权益碰撞。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要学会宽容礼让,尽量克制各自情绪,通过自愿协商,和平解决问题。”白保群表示,物权上的各种纠缠及使用纠葛难免会让邻居之间产生不愉快,大多数问题只要双方都大度一点、谦让一下,就会迎刃而解。但是,随着相邻关系类型日益复杂,一味地忍让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此,当相邻权利受到损害时,首先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就损害事实、受损原因、受损范围和赔偿要求与相对的侵权人积极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固定损害事实,通过合法的手段处理,可以通过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周围的“三老”以及派出所民警进行协调和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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