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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理论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1日
提升公共卫生领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刘素霞

今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要坚持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持在厉行法治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的相关立法,构建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已经有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的公共管理制度体系在不断发展成熟。然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的疫情防控立法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实践要求。疫情发生后,一些地方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要坚持不懈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查漏补缺,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加大对影响社会治安事件的执法司法力度,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水平。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商家恶意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违规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有些民众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隔离要求,还有人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等。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重拳出击,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价格监管,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但同时应加强疫情防控应急的行政执法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的执法服务和水平,推进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精准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就是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了第一位。

理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路径,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一要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普法力度,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是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主体,持续加大政府法律服务供给,努力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法律公共产品”,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建设成果。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政府通过主流新闻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做好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能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二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群体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社区、乡村等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排查到人、落实到户,实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有效推动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律师协会、商会联盟等积极发挥作用,汇编整理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推进。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优化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职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要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新冠肺炎疫情对民生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办好民生实事。要通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化技术,搭建电脑智能防控平台、开发手机终端监管平台,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治理问题和难题,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最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作者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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