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新媒体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0版:社会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答疑会
鱼塘的纠纷化解了

本报记者 张英 通讯员 雷鸣 常晓燕

往鱼塘里投放了13万尾鱼苗,结果只有2500公斤的收成。这组悬殊的数字背后,是一场关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探讨。

近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答疑会,让13万尾鱼苗的“来去”有了清晰的法理注解,为这起涉渔纠纷画上句号。

2022年,李某、王某与贺某某签订《合伙养鱼协议》,3人共同投资15万元,并在承包的鱼塘里投放了13万尾鱼苗。3年后,承包的鱼塘仅收获活鱼2500公斤,与预期的产出差距悬殊,让3人的合伙创业陷入“是诈骗还是违约”的争议漩涡。李某认为贺某某“虚构鱼苗数量、虚增饲料采购”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让矛盾焦点转向法律是否正确应用的讨论。子长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后,一场关于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界限的答疑会随之拉开帷幕。

“刑事打击的拳头不能随意挥向民事纠纷的领地。”在答疑会现场,检察官的话掷地有声。通过公示鱼塘管理日志、饲料采购流水等证据,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前合伙人证言与采购记录印证了鱼苗投放的真实性,养鱼个体户的行业经验揭示了水产养殖中产量波动的客观风险。当法律的放大镜掠过每一笔账目、证言,答疑会现场群众看到的不仅有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有司法机关对“以事实为依据”的坚守。

面对李某的疑虑,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特邀资深养鱼户参与答疑会,用通俗话语解读行业特性:“鱼苗存活率受水温、水质、病害影响极大,死鱼可能沉底腐烂,也可能被其他鱼类捕食,很难做到‘死要见尸’。”

“合同诈骗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资金仍用于经营,即便存在虚增成本,也只是民事欺诈。”陕西旷达(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润平说,从主观意图看,贺某某初始履约行为真实存在,鱼苗死亡属行业常态,难以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从行为性质看,合伙财产属共同所有,即便管理者存在处分争议,也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要件相去甚远;从法律功能看,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唯有在民事手段无法保障权益时才应介入。

通俗的解读、鲜活的案例,向现场群众传递这样的理念: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而是在千丝万缕中寻找最公平的答案。参加答疑会的子长市政协委员杜元说:“这堂‘刑民关系公开课’,给大家厘清了刑民边界。”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同步启动民事证据调取协作机制,协助当事人固定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伙权益,明确诉讼流程与举证要点。

“子长市检察院以法治的方式解答13万尾鱼苗的争议,用公开透明的过程,让大家看懂了刑民之分的法理,更找到了维护群众权益的正确途径。这种‘既断案又指路’的做法,不仅有硬度,还有温度。”参加答疑会的子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珏红说。

鱼塘的纠纷化解了,留在群众心中的法治印记也愈发清晰。9月6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一塘池水’的波澜里,读懂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用创新方法破解疑难,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找到社会治理的精准切口,让公平正义如春水般浸润人心。”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西长安街2888号
  • 新闻热线:029-82267123

  • 广告热线:029-82267715

  •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1120170001     陕ICP备18008419号-7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陕B2-2018000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陕)字第626号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086号

    Copyright ©2012-2026 群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