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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陶玉琼
访谈嘉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滕欣燕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陈凌云
家暴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从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反家暴问题的关注,到“两高”报告中对家暴“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再次证明,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施行9年。这部法律郑重宣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久前,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24条具体规定,对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规范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等进行细化规定,推动告诫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预防制止家暴“警示器”“缓冲阀”的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意见》出台将为家暴问题的解决带来什么利好?《意见》有哪些亮点?如何能让《意见》更好发挥作用……3月21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记者:相比事后惩戒,事前防范能更有效地避免家暴发生。《意见》完善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执行机制,对解决家暴问题有何意义?
滕欣燕:一直以来,我们对家庭暴力大多侧重于事后惩戒,但有力的事前防范机制更能从源头有效遏制家暴行为。《意见》的出台,是法治力量对家暴“拳头”的一次有力迎击和震慑,通过让公安机关在家暴发生之初及时介入并发出告诫书,明确施暴者法律责任,形成法律威慑,对于预防家暴激化升级、保护家暴受害人意义重大。此外,家暴因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面临“举证难”困境,而告诫书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可直接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核心证据,也可作为申请保护令的重要证据,降低了受害者举证门槛。
陈凌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是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之一。然而历经数年,告诫书的实施效果欠佳。一方面,因家庭暴力发生场所的隐蔽性、当事人关系的亲密性、伦理性以及暴力行为的多样性等特点,影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另一方面,深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介入后大多选择口头教育和警告的方式,导致告诫书获得难,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效果差。《意见》弥补了反家庭暴力法原则性规定的不足,通过强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倒逼基层执法人员提升反家暴执法意识,并以社区公示等配套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压力,促使施暴者行为矫正,标志着中国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源头防控的转型。
记者:《意见》有哪些亮点?
滕欣燕:《意见》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强调了公安、人民法院、教育、卫生、民政等多部门的协作联动,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暴,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可参考告诫情况,必要时依申请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再重复举证,实现程序上的无缝对接。此外,《意见》细化规范告诫程序,将反家暴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可追责的具体规则,为后续可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提供规范的前置程序。另外,《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告诫书作为家暴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解决受害者举证难问题,让家暴受害者维权更有底气。《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陈凌云:《意见》是在充分了解家暴的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制定的社会联动治理方案,不仅为基层民警提供了具有可执行的操作标准,还通过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在家暴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矫治家暴行为提供了中国方案。《意见》最大的特点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范告诫制度,让告诫书有了量化标准。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明确规定了“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和5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其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查访监督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出具告诫书后7日内回访,社区每月跟进施暴者行为矫正情况,降低重复施暴率;最后,彰显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深切关怀和坚定保护。如《意见》明确,告诫书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到临时庇护场所主动申请庇护的书面凭证,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凭告诫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意见》还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
记者: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让《意见》在我省更好发挥作用?
滕欣燕:一是依据省情完善制度配套,细化操作标准。如建立完善公安、人民法院、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告诫书信息实时互通,确保公安、人民法院、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能够高效协作。二是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查,或者将告诫书出具率、回访完成率等指标纳入公安机关年度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在县级行政区设立反家暴“一站式”服务中心,整合资源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包括心理辅导、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确保“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