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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2月07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
(2025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七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1月9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彰显黄帝陵作为中华文明精神标识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黄帝陵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分类第1号,位于延安市黄陵县的黄帝陵及轩辕庙等附属遗存。

第三条 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鼓励支持黄帝陵文物和文化价值挖掘阐释,传承中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帝陵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文旅融合发展、自然环境管控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古树名木行政部门对黄帝陵古树名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黄帝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黄帝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编制黄帝陵园区发展规划,做好与延安市、黄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黄帝陵保护规划的衔接,组织实施清明公祭轩辕黄帝典礼活动,规范并指导其他祭祀活动,开展黄帝文化、黄帝陵文化的挖掘、研究、阐释、宣传等工作。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和黄帝陵典礼服务中心承担黄帝陵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文化的挖掘、研究、传承、宣传和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黄帝陵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黄帝陵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募捐的财产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黄帝陵的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黄帝陵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二条 根据黄帝陵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保护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以及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黄帝陵墓、汉武仙台等遗址遗迹;

(二)人文初祖大殿、碑亭、诚心亭等古建筑;

(三)碑(碣)、青铜器、瓷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黄帝手植柏、保生柏为代表的桥山古柏群等;

(五)黄帝陵的陵区、庙区的建筑布局;

(六)黄帝陵所在的桥山以及周边印台山、凤凰山、玉仙山、沮河、印池等自然环境;

(七)黄帝陵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重要文献资料和书画作品;

(九)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黄帝陵古柏群制定保护和养护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监测,做好安全防护,落实日常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及时向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张贴、涂污、刻划、攀登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等;

(三)砍伐、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以及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六)携带火种,点放孔明灯、野炊、焚烧垃圾等行为;

(七)放养牲畜,非法猎捕放生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引进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 黄帝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黄帝陵相关规划要求,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对黄帝陵保护区域内已有的影响黄帝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黄帝陵文物资源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黄帝陵历史文化价值,讲好黄帝陵故事,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于每年清明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举行公祭轩辕黄帝典礼。

公祭轩辕黄帝典礼以溯源寻根、凝心铸魂为主旨,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鼓励支持重阳节民祭等其他祭祀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众展示黄帝陵相关文物、藏品等文化资源,但特殊保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第二十三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和艺术表现方法等,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展示的数字化、场景化建设,搭建黄帝陵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培育黄帝陵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黄帝陵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和利用黄帝陵旅游资源,应当突出其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优势,遵守文物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维护黄帝陵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习俗。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黄帝陵祭典、黄帝陵文化的宣传推介,开展多种形式的黄帝陵文化展示、传承、教育等宣传活动,提升黄帝陵文化的传播力、影响力。

鼓励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设立黄帝陵文化展区、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读书活动等方式传播黄帝陵文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黄帝陵文化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阐释黄帝陵文化价值,创作黄帝陵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创意产品,推动黄帝陵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黄帝陵文化研究课程,培养黄帝陵文化研究人才。支持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将黄帝陵文化纳入研学活动、特色培训。

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黄帝陵文化相关论坛讲座、展演展示、推介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黄帝文化、黄帝陵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世界华人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黄帝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飞行器低空飞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黄帝陵保护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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