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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7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

本报讯 (记者 吴莎莎)1月24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省制定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在我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统筹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办法》明确了我省水资源适用税额标准。我省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不低于每立方米0.3元、每立方米0.7元。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除城镇公共供水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超计划取水(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我省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承担的农村人口生活取用水的部分,免征水资源税,但需单独计量其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水量,未单独计量的,不予免征。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税收减免政策等,这对推进全省节约集约用水、落实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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