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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斐
“我们在审理时发现,作为村党支部委员,吴某并无决定或实施修建村级活动场所的主体身份权限,仅参与施工,可不予追责。同时,我们发现过风楼镇纪委责任追究泛化、不精准。”12月4日,商南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复宏说,“经审理,过风楼镇纪委重新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该村因违法占地受到行政处罚,应对此负直接责任。”
今年7月,商南县过风楼镇纪委收到辖区某村因非法占地修建村级活动场所被行政处罚的线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初审认定该村党支部委员吴某违反工作纪律,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遂移送县纪委监委协审。经县纪委监委审理反馈,镇纪委最终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党内警告处分,而党支部委员吴某无责任,不处分。
今年以来,商南县纪委监委针对镇(街道)纪(工)委新手多、查审能力较弱、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等实际情况,大力推行“镇案县审”工作模式,即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送审的每一起案件,从立案依据、违纪事实材料,到审理报告、处分意见等环节层层把关,做到“点对点”把关找“症结”,推动镇(街道)案件查办提质增效。
商南县纪委监委梳理分析镇(街道)案件审理中共性、典型、疑难问题,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镇办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紧扣“初审、协审、审理”三大环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纪(工)委案件审理流程和权限,并对镇(街道)移送案件实施动态管理与全程跟踪,压实镇(街道)纪(工)委查办案件主体责任,确保案件流程标准化、程序规范化。
2023年4月,商南县城关街道党员王某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城关街道纪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9月,王某又因酒驾被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城关街道纪工委初审认定王某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协审。
“我们审理发现,王某属于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具有从重加重情节,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城关街道纪工委书面反馈审理意见,城关街道纪工委予以采纳。”商南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张秀娥说。
商南县纪委监委依托片区协作模式,发挥“传帮带”作用,安排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案件核查、审理等工作,通过以案代训、以审代培、学用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
截至目前,全县已举办纪检监察业务培训5期,以案代训、轮训18人次。
商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雷保卫说:“我们建立了‘镇案县审’案件质量交叉评查机制,组织各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相互交流、相互审查案件,促进各镇(街道)之间相互学习,借鉴优秀办案经验与做法,进一步拓宽办案思路,提升整体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