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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为10元,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查费分别为8元、12元、15元等
■ 新增项目限省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 李子言)为稳妥有序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8月19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决定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多学科联合会诊(含临床药学)等8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明确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为10元,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查费分别为8元、12元、15元等。新增项目限省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医疗机构在项目实施前,须将本院备案管理的临床药师人员资质情况报送本地区医保部门,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报送省医保局;相关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发生变化,应实时上报。试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在院内明显位置公开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并据实收费,不得虚构服务、串换项目、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发生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药品集采政策执行情况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协同机制,加大对辖区内试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政策的监督考核力度,对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本地区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暂停收费。同时,建立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监测机制,按季度定期开展监测分析。试行医疗机构须每月统计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告市(区)医保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按要求报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