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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3版:要闻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党员干部失职失责必须追究

本报记者 甘甜

典型案例:

某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杨某某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2年至2016年,该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照安排对某村进行帮扶。杨某某作为党委书记、理事长,对帮扶村及其个人帮扶的贫困户情况不了解,对存在的困难问题不研究解决,其个人负责的帮扶工作由本单位其他驻村干部代为履行,帮扶工作流于形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杨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例。本案中,杨某某身为单位“一把手”,没有将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在开展扶贫工作中失职失责,阻碍了党的扶贫政策的落地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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