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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8版:社会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5日
电梯噪声扰清净 有“法”解忧

本报记者 陶玉琼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一直以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包含着对宁静舒心的生活环境的渴望。可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现代住宅配套安装了电梯等便民设施,而这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噪声,如果相关降噪措施不到位,很有可能会对部分住户居住品质产生影响。近年来,由电梯噪声引发的环境噪声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日前,西安法院就依法审判了一起因电梯噪声导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21年7月,西安市民王某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屋,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入住后的王某发现,该房屋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电梯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全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王某与小区物业及房产开发商沟通,希望通过整改降噪。同时,王某也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了该问题并求助。当年12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王某的房屋噪声进行监测,并督促房产开发商进行整改。但是,整改后的房屋噪声经专业鉴定机构监测,结果仍显示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随后,王某据此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开发商对涉案电梯进一步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监测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核查说明,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电梯噪声源主要为该单元电梯的曳引轮、抱闸制动器,电梯运行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王某的房屋,且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已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于是,依法判决房产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内电梯运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而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无事实依据,依法未予支持。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电梯产生的噪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视为开发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购房者可以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另外,噪声污染确属环境污染,若电梯噪声干扰购房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购房人也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孙彤表示,环境污染责任系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一方需要就自身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同时,如果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想要免除或者减轻自己侵权责任的,也要提供有效证据。回归到案例中,之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是因为被告未能有效证明其对电梯已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自身对涉案房屋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孙彤解释,噪声影响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已为公众所普遍认可,但是,噪声污染对人体的损害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且不同于物理损伤,损害结果也具有间接性和复杂性,受害人短期内并不会出现明显的症状,往往也没办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损害的事实。这也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对噪声污染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因此,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噪声污染损害的事实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只需初步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即可。案例中,原告以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同时拿出相关主管部门核查说明证明电梯运行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其房间,已达到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标准,法院便可以据此推定损害事实的成立。

“一个案例只能解决一个纠纷,但是足以预防一类问题。”孙彤表示,近年来,诸如电梯、增压水泵、供电变压器等引发的噪声扰民问题值得关注和警醒。她提醒,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合理设计安装相关设施,并积极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对特定设施定期检测、维护,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的社会责任,如果因设计不合理、措施不到位、维修整改不力等导致噪声超标妨害居民生活,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提倡全社会都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从自身做起,主动减少各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安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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