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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9日
《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本报讯 (记者 申东昕)4月1日,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陕西省林业局、省委文明办、省文旅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评定、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办法》明确,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分为自然资源、综合体验两种类型。自然资源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漠)等生态系统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综合体验类自然教育基地是指以城乡园区、历史文化资源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城市公园、博物馆、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等。

《办法》规定,申报评定陕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需满足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单位和组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能够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课程、每年开展自然教育活动不少于10场(次)等多项条件。

自然教育在培养国民生态文明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规范引导生态文明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林业信息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对加快陕西省自然教育规范化、体系化发展步伐,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自然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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