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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十八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二、《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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