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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十七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农业技术推广专项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
“(三)国内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句首“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
三、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审计复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