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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齐珂雨)2023年12月1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的标准、报销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经费包含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产生的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其中,履职补助是指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执法检(评)查等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履职经费,分为监督评议案件补助和参加检务活动补助。
管理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案件补助的标准为: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每人每案(次)400元(不计天数),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每人每案(次)600元(不计天数)。人民监督员参加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执法检查评查等检务活动的,按照一次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参加跨省或者本省内跨市的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除享受履职补助外,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参照省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人民监督员应当在监督评议案件(参加检务活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履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