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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6版:政治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0日
专项资金岂容随意挪用

本报记者 甘甜

【典型案例】

商洛市山阳县两岭镇马鹿坪村党支部原书记邱书良违规截留挪用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8年,邱书良在任两岭镇马鹿坪村(原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本应分配到户的550亩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30880元用于偿还该村电网建设欠款。

2019年7月,邱书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违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案件。资金专款专用才能保证其真正发挥效用,造福人民群众。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是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林业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其管理使用,容不得动歪心思。本案中,邱书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留挪用集体生态林补偿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应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列举6种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有6种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是6种行为之一。如果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占专项资金,不仅要追究党纪责任,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专项工作的预算资金,目的是保障某项与国计民生相关的专项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按照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但从实践看,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专项工作开展,尤其是对民生领域的专项资金的违规使用,更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严肃惩处。

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遵守各项纪律,作廉洁自律的表率。各级党组织要抓好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等环节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最大效益。

专项资金不容违规使用,群众利益不能被漠视侵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压实责任为牵引,推动相关部门在决策、支出、使用等方面强化全链条监管,提升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质效。要围绕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努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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