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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8版:社会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8日
在三重制度保障基础上
西安市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 救助对象范围拓展,由西安市户籍向陕西省户籍延伸

■ 救助对象分类优化,根据困难程度、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调整为三大类别

■ 救助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增二次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本报讯 (记者 孟珂)记者4月26日获悉: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记者从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拓展了救助对象范围,由西安市户籍向陕西省户籍延伸;优化了救助对象分类,根据困难程度、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调整为三大类别。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西安市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一类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即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知明确了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相较过去,此次出台的救助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比如,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减轻其参保负担。对救助对象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费用实行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加大了门诊救助力度。据了解,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增加了二次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进行第二次医疗救助,统筹完善了托底保障措施。通知明确,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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