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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程序 ●缩短时限 ●取消收费
本报讯 (记者 秦骥)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共6章33条;《修订草案》共30条,分别对范围、程序、受理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温志刚表示,《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规范了称谓、明确了范围、优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限、取消了收费。
《修订草案》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修订草案》所称的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提出机关办案需求,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效,《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条例中“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程序。《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分级受理要求和一般工作程序,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价格认定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第二十四条将复核权限下放至设区市一级。
为向提出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认定服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价格认定受理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价格认定复核受理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将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一般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将出具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的一般时限由60日缩短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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