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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汕 朱青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关键之一是“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也肯定了平台经济在发挥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方面的作用,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普及和数据网络的互联互通,各经济实体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以单一价值链为核心的传统商业形式,逐步转换为以构建平台生态为主要战略的新型商业模式,核心企业通过搭建交互型平台,与各类主体实现数字共享、资源互补和协同发展,最终形成复杂而庞大的平台生态。平台生态所囊括的核心技术与价值共创是数字经济的最重要应用场景,也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一定水平的组织结构保障。平台生态的建设、发展、升级与数字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紧密关联。因此,科学有效地促进平台生态建设,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全新动能。
平台生态核心优势促进平台生态的协同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外部环境动荡不安,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加深。在迎战这些发展挑战时,要充分释放平台经济的创新引领作用。平台生态表现形式多样,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接受产品或服务并提供反馈意见的需求方、为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底层服务的平台方,各主体紧密相连,通过自身的互补性行为促进整个平台生态的协同发展。相较于传统商业形式,平台生态的核心优势主要源于其四大基本特征:多边互动性、协同演化性、网络外部性、包络成长性。随着平台生态的数字化复杂演进,要始终将促进平台方、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多方参与和持续交互作为重心,确保各参与者都能从协同发展中获利。待扩张到一定规模,还应推动与外部平台生态的和谐共生,以维持整个商业社会的竞争秩序与蓬勃发展。换言之,为充分激发上述特征赋予平台生态的潜在优势,关键是要高效推进其内外部不同经济实体间的数字化价值共创与分享,促进整个平台生态的协同发展。促进平台生态的协同发展,要持续强化生态运营,努力与伙伴实现战略协同、资源协同、能力协同,构建协同共进的生态环境,从个体主动转向集体主动,打造智能时代命运共同体,实现多元共赢。
推动平台生态在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平台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平台经济规模日益扩大。据统计,2021年中国互联网百强营收达4.58万亿元,预测2030年平台经济的总规模将达到100万亿元。平台生态在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但其培育过程也呈现出成本高、周期长、资源依赖性强等特点。为加快推进平台生态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与激励,从而在重点行业催生出更多具有潜力的平台生态雏形;另一方面,应鼓励初具规模的平台生态,通过数字化通道与WTO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加快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构建。
鼓励重点行业通过建设平台生态推进核心数字技术突破。平台生态的核心优势在于促进各参与主体进行价值共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力量在产品或服务创新中的作用,从而实现良性循环,达到不断壮大自身的目标。目前平台生态建设在“衣食住行”等基础民生领域遍地开花,但对重点“卡脖子”行业的探索还相对有限,如芯片制造和智能装备等。政府部门应鼓励上述重点行业通过建设平台生态推进核心数字化技术突破,充分发挥国家人才队伍规模大和产业链完备等优势,以平台生态为载体联合一切力量攻坚克难。
鼓励优势平台生态“出海增收”,稳步建立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优势平台、特色平台参与国际竞争,为全球用户提供高质量产品或服务。要为目标国家与平台企业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争取更多优惠落户条件,并帮助其围绕当地营商环境和文化氛围等展开多方面调研,充分权衡出海发展的利弊。同时,要积极保障中国平台生态系统在外权益,防止当地采取强硬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平台生态的扩张与发展。
开展常态化治理助力平台生态有序健康发展
随着平台企业数字技术能力的不断提升,其助力实体企业转型升级的能力也将与日俱增。此外,新经济平台企业还创造了大量就业。统计显示,我国有两亿多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发展平台经济对稳就业意义重大。当然,平台生态与自然界中的生态圈类似,也会出现一些超过其自我调节能力的失衡现象,严重阻碍平台生态内外部不同数字经济实体间的价值共享,如平台方通过制定霸王条款获取超额回报、供需双方间信用体系构建不完善、不同平台间开展恶性竞争等。因此,亟需法规制定、干预机制,通过实施常态化治理改善生态失衡现象,助力平台生态有序健康发展,维持其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中的长效性。
政府采用数字化手段,约束平台方权力,确保供给方和需求方基本权益不受影响。平台生态建立初期,平台方往往充当“店小二”的角色,利用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供给方和需求方加入,以迅速扩大平台规模。但当平台生态的锁定性增强,即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迁移成本较高时,平台方发布一系列管理规定试图通过缩减供需双方权益来获取大量超额回报,如强迫用户“二选一”、捆绑销售等。据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数字化能力,采用数字化监督手段直接对平台生态各方权力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降低平台生态中用户的迁出门槛,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让用户“用脚投票”,给予平台方开展精细化合规管理压力。
依托公共信用数据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完善平台生态内的信用体系构建。平台生态的竞争力绝大部分源自供需双方密切的价值共创行为。良好的信任基础是进行高效价值共创的前提,而在虚拟环境中往往难以客观评价供需双方的信用水平。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机制,一方面,授予平台方获取公共信用数据的适当权限,从而为平台生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扎实的信息基础;另一方面,应鼓励平台方基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提高信用体系的透明性与不可窜改性,遏制平台方与部分用户通过合谋违规更改信息记录的可能,从而有利于提高平台生态在健全信用体系引导下的自治水平。
加快建立健全不同平台生态间的技术共享机制,实现良性竞争与合作。当平台生态扩张到一定规模,势必会触及其他平台生态的边界。平台方有时会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应对该局面,而这一行为通常会损害供需双方及整个平台生态的利益。为减少恶性竞争,政府部门应鼓励不同平台生态在包络成长阶段努力探索合作共赢的路径,一方面,创造交流机会,引导建立健全不同平台生态间的技术共享机制,连接丰富信息为需求方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鼓励区域内头部平台企业减少围绕中低端技术的内耗,将宝贵资源投入到联合攻坚云计算、操作系统和处理器等领域的核心技术上。
综上所述,未来应进一步加快平台生态体系建设,加强平台价值共创、共享,引导平台向生态环境中持续进行价值输出,使平台生态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