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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1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立足我省文物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等方面对陕西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为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运用提供了法律遵循
●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在区域协调方面创新尝试,鼓励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加强区域合作交流,鼓励依托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与兄弟省份开展跨省域合作,鼓励文物、党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强跨领域合作
本报讯 (记者 秦骥)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
我省革命文物类型齐全、数量众多、序列完整、等级较高、内涵丰富、遍布全省。根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革命文物资源调查,我省分两批公布了革命文物名录。全省共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14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7处;全省共有各类革命纪念馆76座,收藏革命文物41226件(套)。
“这些革命文物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和生动教材,需要通过立法分级分类加以保护,更好发挥其在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说,“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中,《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等在加强革命旧址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保护管理还有弱项,研究展示存在短板,运用手段有待拓展。”
田文平表示,《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立足我省文物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从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等方面对陕西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为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运用提供了法律遵循。针对陕西革命文物点多、线长、面广、覆盖面大的特点,《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在区域协调方面创新尝试,鼓励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加强区域合作交流,鼓励依托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与兄弟省份开展跨省域合作,鼓励文物、党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强跨领域合作,同时提出要充分发挥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创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方式,为创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协同发展的方式和途径作出了指引。
省文物局副局长马宝收说:“我们将以《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为准绳,稳步推进全省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加大排查和投入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养护,推动革命文物片区建设,促进全省革命文物保存状况持续改善。同时,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推动全省及陕甘、陕甘宁、川陕、长征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公布,为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引领;针对陕西革命文物特点,积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相关技术及方法研究,提升革命文物保护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