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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西安发出首份“财产申报令”

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 通讯员 赵媛)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西安市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沈某和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案件承办法官童晶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中“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童晶晶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不甚了解,而且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还会出现掌握主导权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情况。而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这一难题,能很大程度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法官提示,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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