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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申东昕)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市民可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奖励1万元。
根据《办法》,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以及其他污染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地12369、12345热线电话,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的有关投诉专栏,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账号举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一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举报二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5000元奖励,举报三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5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