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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
2021年陕西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1.西安查处侵犯他人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2021年8月30日,西安市版权局接到上级关于抖音平台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三国》(该作品于2010年取得发行许可证,腾讯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获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制作短视频,并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大量传播的转办件。经查,当事人李某程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非法传播,并在剪辑后的短视频中嵌入销售链接,借用短视频非法牟利。市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李某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36.1元;3.处1.6万元罚款。

2.宝鸡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9月,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接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宝鸡市麟游县境内某公路工程施工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宁波和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为“一种水泥基复合材料毯”的实用新型专利及专利产品,涉嫌侵害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经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对比认定,认为被请求人所使用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构成专利侵权。在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不再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同时给予专利权人4.8万元的经济补偿。

3.咸阳查处侵犯钢材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2021年3月,咸阳市武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武功县某项目工地标识为“禹龙”牌的13件24吨钢材进行了检查,经拥有“禹龙”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陕西钢铁集团出具鉴定报告,该批钢材不是该集团产品。经查,该批钢材为西安嘉善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自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义”品牌钢材,西安嘉善贸易有限公司将“高义”标识更换为“禹龙”商标标识的钢材销售给武功某项目工地,该批钢材货值共计12万余元。武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钢材13件共计24.66吨;罚款10万元。

4.渭南查处侵犯“酷狗音乐”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2021年8月31日,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渭南市创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创迈数娱专营店”店铺中正在销售的商品未经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酷狗音乐”商标。经查,渭南市创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在某电商平台经营销售“酷狗音乐豪华VIP3个月”电子商品,未能提供“酷狗音乐”商标授权资料。截至检查当日,渭南市创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酷狗音乐豪华VIP3个月”47件,46件为拼单商品每单35.85元,1单单独购买36.85元,销售金额共计1685.95元。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100元的处罚。

5.铜川查处不合格化肥案

2021年4月12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鑫丰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过磷酸钙化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化肥为不合格。经查:该经销部于2021年4月5日,从不知名流动卖货处购进涉案该批次过磷酸钙,未索取对方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票据,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处以违法销售产品总额(2160元)1倍的罚款2160元。

6.商洛查处销售亚硝酸盐超标猪肉案

2021年7月16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凤县商镇川味麻辣鹅店经营的猪头肉进行抽样。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显示该批涉案猪头肉亚硝酸盐超标。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从西安方欣批发市场一经营户购进同批次成品猪头肉15公斤,购进单价24元/公斤,销售单价30元/公斤,被抽样1公斤,其余14公斤猪头肉已经售完,货值金额450元。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丹凤县商镇川味麻辣鹅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4550元的处罚。

7.安康查处生产销售假香油案

2021年5月29日,仲某某在平利县老县镇河堤边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芝麻油,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查,当事人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后与现场压榨的芝麻油进行混合售卖。经抽样检验,从当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装成品)检出香精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正式立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平利检察院审查起诉。

8.汉中查处侵犯“南孚”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2021年3月,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汉台区运达批发市场及虎桥商贸城内,有5家门店销售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随即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查,涉案5家门店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共购进标注为“南孚”的1.5伏7号电池14550粒,5号电池7650粒,1号电池126粒,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经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电池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5个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9.延安查处假农药案

2021年5月12日,延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刘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检查,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甲基硫菌灵”农药登记厂家与标签标注厂家不一致。经查,刘某经营的“甲基硫菌灵”农药34袋,100克/袋,货值金额210元,经厂家回函证明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甲基硫菌灵”34袋;2.罚款5000元。

10.榆林查处侵犯润滑油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2021年4月1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打假人员依法对榆林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有34桶润滑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34桶润滑油、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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