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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9版:社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1日
群众说事 老秦说法
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本报记者 成全勃

张某前不久购买了一辆脱保的二手小轿车,准备先开到修理厂维护一下再去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不曾想在去修理厂的路上,车辆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较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因张某还未来得及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疑惑,于是在本报公众号“秦观天下”后台留言,咨询如何赔偿的问题。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说,因为张某购买的二手车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首先应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以认定张某是本次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人。

其次是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同时可以分担车辆所有人的经济损失。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是谁的责任造成的事故,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换言之,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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