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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于2021年9月26日印发《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人身损害“同命同价”,为我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前,省高院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此次扩大试点案件范围,提高了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和人身损害司法救济水平,让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得到更平等的保护,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