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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4日
雁塔区主导产业扶持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与全国一流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区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政策,以指导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注册登记、财税和统计关系在雁塔自管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或投资项目,且无不良记录及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政策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解决,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申报指南、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兑付奖励资金。

第一章 加快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

第四条 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龙头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区或者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的,自认定后次年度起,按照核算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龙头企业在我区布局整机、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等生产基地的,自投产后次年度起,按照核算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第五条 对在我区实施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人工智能技术整机、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生产线和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车载、智能可穿戴终端制造以及平台型互联网项目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最高5亿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积极实施人工智能创新专项、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治理模式探索,对牵头承担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1:1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研发、生产、销售聚集式发展,对龙头企业租用载体发展产业的,租住区属自持物业的可采取承诺制度给予物业费用减免(即先进制造业生产企业当年注册投产并承诺产值超过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每年产值增幅15%以上的企业免除物业租金,最多连续免除三年);对于租用其他物业的,可连续三年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八条 聚焦智能制造、智能数字设计与建造、交通、城市管理、医疗与健康、养老、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征集人工智能行业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对入围的应用场景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我区人工智能企业开展首台(套)研发应用、软件产品和服务开发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

能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订购和优先采购;对入选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二章 加快发展以医美和养老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

第九条 对迁入我区的国内排名前三十位或国际排名前五十位的医美龙头企业、机构,税收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0—3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力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1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力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新引进注册的医美企业,在雁塔无自有办公用房且租用商务写字楼自用的,经认定之日起,连续给予3年租金补助,其中实际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4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在1000—3000万元的,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总部在我区的医美机构(企业)新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医美机构或医美产品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医美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对于新引进在雁塔区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层面医美行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活动承办方活动举办总费用50%(最高100万元)、3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新建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市级标准50%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市级标准30%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家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养老服务业品牌连锁机构拓展业务,实现规模化发展。新建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且床位达到300张的,建成投用后两年内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且床位达到500张的总部型、品牌型国内外养老机构,建成投用后三年内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于在住宅小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且收费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机构,服务老年人20人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每增10人增加1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吸引国内外优质辅具企业总部落户,推动创新产品嵌入老年人线上、线下生活场景,康复辅具优先进行社区租赁推广,并在公办养老机构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举办养老服务的企业登记、民非登记备案,消防手续的办理,只看现状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对于历史资料、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予以容缺办理。

第三章 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

第十八条 对新开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其自持商业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含),且实行集中收银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大型商贸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且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增幅部分销售额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在雁塔区新落户的商贸总部企业,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含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品牌连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其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国际贸易企业其年销售额达1亿美元的,给予企业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我区认定的国际贸易产业园区总销售额达到5—10亿美元的,分别给予园区100—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我区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其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20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第二十三条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年度纳税额首次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企业区级财力贡献4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企业区级财力贡献6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区级财力贡献80%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年工业产值4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者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其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该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已上规入库的企业,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增幅超过1亿元的,给予其区级财力贡献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新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其实际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进行信息化或智能化改造、能源设施改造、清洁生产改造,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R&D)投入净增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加快发展教育培训产业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税收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且当年税收较上年环比增幅达50%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其区级财力贡献5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国内排名前十或国际排名前三十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新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开办奖励;对新落户教育培训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给予实际到位外资5‰—1%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新建总部大楼,在建设施工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总部机构落地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教育培训机构总部,租用并自用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六章 加快发展现代与传统交相辉映的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的文化企业,全国30强文化企业落户我区及在我区新投资超过1亿元或1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正式投产后,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2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此基础上,再连续三年给予其区级财力贡献60%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30%、50%、100%的规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其区级财力贡献30%、40%的奖励;对认定的雁塔区重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连续三年对上年度500万元额度以内的银行贷款按照LPR的30%给予补助;每年评选一批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项目、优秀文艺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新投建或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精品、舒适、经济型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并实质性运行的新建产业园区,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创新合作等工作,促进创新资源共享和供需有效对接,发挥平台作用。对于成果突出,有较好经济效益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第三十四条 对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市外金融机构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亿元。该奖励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生活补助及创新业务的拓展。

第三十五条 对市外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等新落户我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我区设立的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在我区设立的省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在我区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并承诺十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注册后三年内,每年给予其40%的房租补贴。

第三十七条 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区域发展,对在片区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创新创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贡献突出的相关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提高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对于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及区域总部,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分别按照核算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90%、80%、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分别按照核算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章 布局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

第三十九条 对在我区新建商务楼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保持产权自持比例达到100%、70%,且承诺十年以上不变的,在投入运营并产生税收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条 鼓励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对楼宇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提档升级、更新改造,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聘用世界排名前五的物管企业,托管物业服务满三年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聘请国内物业服务百强企业TOP前十物管企业服务满三年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引进符合雁塔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产业聚集度达到50%以上,年度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经区财政、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或物业招商主体5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相关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行业百强的其他产业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入驻我区楼宇,在我区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机构,给予企业200万元开办奖励;对总部企业在我区新建办公楼、研发基地、核算中心等类型的总部大楼,在建设施工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及全链条服务,总部企业落地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第四十三条 对新引进注册的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总部企业年薪超过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连续三年给予其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部分90%的奖励。

第十章 其他扶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 通过我区申报,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其连续3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部分100%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西安市认定的A、B、C、D类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自主购房,在西安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落实之前,雁塔区提供人才公寓作为人才落地的住房。其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小学或中学进行统筹安排就学。

第四十六条 对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优先列为区级重点项目,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服务范围,安排用地供应,实施用地完成文探、平整、与水电气暖网络等城市管网互联互通的标准化交付,为项目加快建设、快速投产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特大企业、特大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后,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重点支持。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同一企业或同一人员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十九条 享受本政策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在雁塔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雁塔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五十条 本政策由各产业部门负责解释。上文各条款中未注明货币种类的为人民币。原则上有效期为五年,如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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