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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1日
群众说事 老秦说法
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陶玉琼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前几天从小区附近的小超市购买了一些食品,回家后发现其中一袋薯片已过期1个月,另外一袋点心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去跟老板理论,老板不认账,这该怎么办?”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副庭长耿垒。

“买到过期和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实际的损失,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耿垒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按照这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应当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如果经营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食品包装标识则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进行承诺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在拆开包装之前,只能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如果包装没有标识或者标识错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也可向生产者或主观上明知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总之,消费者如果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耿垒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追责,也可以向生产者追责,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以提问的这位读者为例,他既可以向销售过期薯片的超市要求赔偿,又可以让该薯片的生产厂家赔偿,至于最后到底是谁的责任,则由超市和生产厂家自行协商。

那赔偿金额怎么确定呢?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具体损失外,还可以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给付10倍货款或者具体损失3倍的惩罚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少为1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耿垒提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经营者自身管理漏洞不能成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合理化借口。经营者只要存在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需依法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实践中,如果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耿垒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需及时对商品外观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还需有意识地保留超市小票、消费发票、外卖订单等购物凭证,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旦发现买到问题食品想要维权时,可持以上证据外加问题食品的照片、问题食品本身等能证明食品存在问题的凭证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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