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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2版:要闻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我省修订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本报讯 (记者 秦骥 刘枫)“条例修订过程中,省司法厅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赴广西、四川和我省宝鸡、延安、榆林进行立法调研,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建议……”9月27日,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我省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保护强度依次递增、禁止行为依次增多的累进式立法方式,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修订草案明确,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及潜在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并将事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全面提高了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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