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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1日
推进新发展 谱写新篇章
——人防法治建设普法系列宣传之三

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空袭,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

《人防法》第十八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的、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

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防护要求。它们主要区别是:(1)人防地下室顶板、侧墙、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坚固,除承重外还有一定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轰波的能力。(2)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防化学、生物战剂等的设备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3)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4)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进出口,普通地下室一般没有。

人防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怎么理解?为什么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平时对抗震救灾保持地面建筑稳定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相比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城市用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人防法规定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什么是易地建设,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是指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是:(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的规定,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建筑项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却不修建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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