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新媒体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战疫情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7日
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诊疗能力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星)2月16日,记者从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的筛查、防控及诊疗工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感染性疾病学科建设暨加强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掌握好本地区新冠肺炎的救治承载负荷,确保每个地市至少要有1家达标的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每个县级综合医院要有达标的感染性疾病科。

《通知》要求,各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决夯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把加强本地区感染性疾病诊疗力量作为提高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抓手,把提升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工作纳入本次疫情防治工作体系中,优先建立、健全县(区)域内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发展,优先提高基层新冠肺炎的医疗救治水平,并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

《通知》提出,各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坚持标准、立足实际,分类指导本地区的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的提升工作。对已经开展建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持续完善学科建设,加强医疗、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和人员配置;对未开展建设的,要立即启动建设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组建专班人员,限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通知》强调,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各县(区)级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学科建设和诊疗能力要优先完善、提升,要做到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布局合理,“三区两通道”设置清楚。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的县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标准的县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县(区)综合医院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要注重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

联系我们

  • 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一号
  • 新闻热线:029-82267123

  • 广告热线:029-82267715

  •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1120170001     陕ICP备18008419号-7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陕B2-2018000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陕)字第626号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2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086号

    Copyright ©2012-2024 群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