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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某工程公司、某中亚公司与陕西某化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5个典型案例之一。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后该子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该子公司全额支付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该子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但对原告主张的陕西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该子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随后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明,最终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为准确适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