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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子言)7月3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群众,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我省鼓励条件成熟的统筹区探索医保基金预付模式。连续12个月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统筹区,每年初可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5个月支付额的预付金,帮助医疗机构缓解资金压力。
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向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2年,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达到一定额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按照医保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原则上,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连续12个月无欺诈骗保情形。
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基金支撑能力,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原则上,预付金额度为1.5个月支付额。向连续2年以上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协助居民参保和打击欺诈骗保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如有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变更可能造成基金风险情形的;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被查实以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方式骗取预付金情形的;国家、省级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