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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秦骥)1月10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宪法性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四处处长吕振鹏说。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合宪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逐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实践中,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及时纠正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及时代要求的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增强立法实效性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决定,《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及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限要求等。
“规范性文件很多都涉及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吕振鹏说。
据悉,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26件,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8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1件,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4件。此外,收到省委办公厅协助审查的规范性文件3件;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移送公民审查建议2件。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纠正存在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