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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机制与内涵的升级版
李万强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7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推进西部大开发、管理与服务、法治保障、附则等。
亮点一:
目标定位更为高远
1.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增加新的战略目标。《条例》在总则部分,除了继续强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外,增加了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发展定位,为西部地区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2.期望发挥更多引领示范作用。《条例》提出陕西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并建立与省内协同创新区的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立与关中平原城市群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立西部地区联合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形成陕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之间、陕西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协同创新区、陕西自贸试验区与省外其他自贸试验区、陕西自贸试验区与西部地区之间“四位一体”的协同开放机制。
亮点二:
体制机制更为有效
1.为理顺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条例》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为省市两级政府,进一步压实了建设与管理责任,有助于加大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力度。此外,《条例》新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陕单位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有利于争取或者落实促进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政策措施。
2. 《条例》在总则部分还详细规定了针对创新活动实施奖励激励或容错免责的适用条件,有利于保护自贸试验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各方主体的市场活力,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保障自贸试验区目标定位的实现。
亮点三:
营商环境更为优化
1.行政管理增效。《条例》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政务服务数字化,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执法方面,《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采用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方面,《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将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并通过信用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对外开放提质。《条例》根据《外商投资法》,从原先的加强对投资者监管转变为提高对投资者的服务和保护。同时,通过分类监管、优化进出口检验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口,推进技术、文化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服务贸易的发展。《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针对过去几年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创新动力不足,《条例》扩大了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同时,还增加了期货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融资,对我省金融创新和金融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特色目标落实。《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成“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的重要支点,落实国家对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要求。一是构建现代化大型航空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西安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立专属物流园,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和“一带一路”交通商贸物流中心。二是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利用农业科技和教育资源优势,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科技、技术、人才交流合作。三是通过文物合作、教育合作、旅游合作、中医药交流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我省文化品牌、留学教育品牌、中医药品牌发展。
4. 区域角色凸显。推进西部大开发是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另一项重要使命。《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带动西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高端产业全方位对外开放。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
亮点四:
法治保障更为全面
1.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2.承担国家试点任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凭借特有的司法资源优势,进一步规定了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国家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打造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三个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专业和高效的国际化法律服务。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法律治理中心副主任
制度创新的法治保障
董新宇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意味着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进一步规范、改革创新有法可依,也表明了陕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扩大开放、加强合作的决心。
一、法治化的目标追求
自贸试验区建设有法可依。《条例》是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基础,是陕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做出的积极行动,标志着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与监管、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法治政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七章“服务与监管”部分,对于政府的权责进行了详细规范,使自贸试验区的“放管服”改革有法可依。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既需地方政府的持续努力,更需法律约束和保障。《条例》第八章“法治保障”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具体就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商业利润以及其他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对于创新的鼓励和保护
继续推动改革开放,鼓励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条例》把对创新的鼓励和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条例》第五条对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试验活动予以了明确支持。
改革和创新一定会有风险,鼓励创新,就要降低人们为创新所承担的风险,容错纠错机制必不可缺。《条例》第六条对于愿意创新和改革的人员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可以大胆试、大胆闯,不断创新。同时,也划定了容错的范围和边界,最大程度保持改革创新的活力。
《条例》第六十六条赋予自贸试验区因改革创新需要,可以依法提请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规定。这一条款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最大程度的法律保障。
三、鲜明的陕西地方特色
针对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条例》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一带一路”经济和与人文交流提出了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充分发挥陕西科技优势和人文优势,扩大陕西的影响力和对外开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例》五十一条规定,陕西自贸试验区要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充分体现了陕西在西部大开发推进过程中的战略地位,凸显了陕西的使命担当。《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省内协同创新区的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实施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这些条款是在总结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基础上形成的,极具陕西特色和创新性。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政府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