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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 实习生 李若曦)因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竟将一把椅子从居住的21层窗户扔下,一时冲动险酿惨祸……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赵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为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以来,该法院以此罪入刑的第一起案件。
此案发生于2月1日。当日15时许,家住西安市曲江某小区21楼的赵某,因家庭矛盾,一气之下就把一把12.31公斤的液压升降椅从阳台窗户扔出。所幸椅子落在地面时掉入旁边的绿化带,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掉落位置离小区内人行道仅0.4米,椅子坠落时不足5米处还有业主经过。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为发泄情绪,仍将椅子从21楼扔下,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城市高楼林立,高空坠物就像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法律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这起案件的宣判,让被告人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正警示,让大家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同时,这也是一场极具震慑力的法治公开课,引导公众增强自身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