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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秦骥)“加快制定我省社会信用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有利于大力惩治失信行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7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晓光作了关于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与联合奖惩等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